各縣(市、區)質量監督站;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冬期施工建筑質量管理,確保冬期施工工程質量,根據《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規程》(JGJ104-97)的相關要求,現對全市范圍內需要進行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實行“冬期施工申報制度”。為保證冬期施工建筑工程質量保障措施的落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按工期計劃準備今年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須在10月30日之前,由施工單位將準備進行冬期施工的工程項目進行匯總,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后,向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申報(見附表)。
二、涉及冬季施工的建設項目必須制定冬季施工方案。制定冬施方案要因地制宜,力求技術上可靠,經濟上合理,要有行之有效的冬季施工管理措施,符合《太原市冬期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的暫行規定》的要求(附后)。我站將于11月上旬對所申報工程冬施保證措施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太原市冬期施工質量保證措施的暫行規定》的建筑工程,將停止其進行冬季施工作業。
三、冬期施工過程中,當氣溫度低于-15℃(含-15℃)時,禁止混凝土工程進行施工;當氣溫度低于-10℃(含-10℃)時,禁止砌體工程進行施工;冬期施工期間,一律不得進行室外抹灰施工。室內進行抹灰必須有采暖措施,確保施工環境溫度不低于5℃,否則禁止施工。
四、經過申報審查批準的冬期施工的建筑工程,在第二年的春季檢查中,應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先行自檢,并將自檢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我站。自檢合格的工程,我站將對其冬期施工的部位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五、未進行冬期施工申報的工程,一律不得進行冬期施工。
對于未進行申報或不符合冬施要求擅自進行冬期施工的工程,我站將對已施工部位在第二年春季檢查時進行現場100%的實體檢測,具體檢測方案按照《關于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鑒定檢測進行備案要求的通知》(并建監字[2006]33號)要求執行,同時將違規工程項目向全市通報,并對工程的相關責任主體嚴肅處理,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特此通知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