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這些論述可謂一針見血、切中要害。領導干部作為我們黨執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堅力量,既是公權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領導干部帶頭樹立法治理念、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就能形成示范效應,影響和帶動全社會厲行法治。否則,依法治國就難以落實。
帶頭樹立法治思維
習近平同志指出:各級領導干部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法治思維,就是按照法治觀念和邏輯觀察、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它要求思維主體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覺以法治為價值導向和行為準則。各級領導干部應帶頭培養和樹立法治思維,作決策、定政策要體現法治要求,化解矛盾、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把各項工作都納入法治化軌道。
知法懂法是樹立法治思維的前提。領導干部只有重視學習法律、熟練掌握法律,才能增強法治意識、形成法治思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作了具體部署,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并把每年的12月4日確定為國家憲法日。領導干部應把學習憲法作為學法的第一課,吃透憲法條文,保證憲法實施,弘揚憲法精神,始終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
法律典籍浩如煙海,領導干部沒有必要對每部法律條文都爛熟于胸,但一定要認真學習掌握法理,對與自身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必須熟練掌握。應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經驗、基本構成和基本特征,善于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和意志轉化為群眾共同遵守的法律規范;深入學習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對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的主要規定要做到“知”,對分管領域涉及的法律法規要做到“通”,對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要做到“精”,搞清楚什么可為、什么不可為、應為的當如何為。中央和地方對領導干部學法有一系列制度規定,關鍵是抓好落實。這些年,寧夏建立了領導干部集體學法、法治講座、法律培訓、法律自學等制度,下一步,要在執行上下功夫,通過定期考試、強化考核等辦法,提升領導干部學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實現學法的規范化、常態化。
樹立法治思維,客觀上要求增強法治意識。習近平同志指出:“現在,一些黨員、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識,認為依法辦事條條框框多、束縛手腳,凡事都要自己說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這種“有法制、缺法治”的現象,是導致一些地方和部門工作水平不高、矛盾問題頻發的重要原因。領導干部只有增強法治意識,遇到問題時才可能運用法治思維。
領導干部必須牢固樹立憲法法律權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把依法依規作為一種自覺行動。堅持從法律角度思考問題,善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在推動發展時,無論轉方式、調結構,還是產業培育、企業改制,都要盡可能運用法治手段,少用行政命令。在化解矛盾時,不能硬性維穩,特別是對涉法涉訴信訪、群體性事件等,要堅持在法律框架內思考和解決。在處理民族宗教領域的問題時,要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問題就按什么問題處理,防止矛盾轉化、激化。
帶頭依法辦事
習近平同志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領導干部手中的權力不僅是政治責任,也是法治責任,必須把遵紀守法、依法辦事作為履職盡責、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絕不能恃權而驕,置身于法律之外。
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在于,法治是靠明確、公開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治理國家,而人治則是靠長官意志,隨機且由個人判斷。在法治社會,法律是全體公民的最大共識,任何人都要無條件服從法律。領導干部作為保障法律施行的重要力量,必須始終對法律這個“國之重器”保持敬畏之心,再忙不能忘法、再急不能違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絕不能隨心所欲、繞法而行。不僅如此,領導干部還要對親屬、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從嚴要求,督促他們樹立守法意識,自覺依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