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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體合同簽署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機械設備租賃合同
甲方(承租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或基層單位全稱)
地址: 太原市精營東邊街39號 郵編:030001
法定代表人:王貴聰 職務:董事長
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
乙方:(注:須填寫營業執照登記的單位全稱)
地址: (注:以營業執照為準) 郵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納稅人身份:(注: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或其他,關于本項是必填項,不能擅自刪除)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機械設備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及價格
本合同金額為人民幣 元,上述金額為含稅價格。其中,不含稅金額為 元,增值稅率為 %,稅款為 元。
名稱數量
(單位)質量(購置時間)規格型號技術要求配套
設備不含稅租金稅率稅額價稅合計
滿足現場施工要求
備注準確的“名稱、質量、規格、數量、單價”以實際交付的為準,并由承租方書面確認。租金按××元/月、××元/臺班、××元/小時填寫,租金是不含稅價。單位工程機械工作八小時稱為一個臺班,變壓器和配電設備每晝夜按一個臺班計算。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暫定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進場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
第三條 租金結算方式
租金按第 種方式結算。
1.以小時形式結算租金的,實際工作小時以甲方簽字確認為準,具體結算方法為: 。
2.以臺班形式結算租金的,實際工作臺班以甲方簽字確認為準,具體結算方法為: 每月結算一次,支付租金額的 ,剩余部分待租賃行為結束時一并結算。當租賃設備完成臺班超出當月考核自然天數時,以自然天數作為最終臺班數進行結算。
3.以月租形式結算租金的,準確的租賃期限從甲方簽發驗收合格證書之日/安裝、調試完畢起,至歸還租賃物時為止,具體結算方法為: 。實際租賃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照月租費÷30天×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租金。
4.以完成的工程(作)量結算租金,具體結算方法為:工程(作) 量×單價。工程量以 數量為準,單價為: 。具體結算方法為: 。
租賃物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以及責任均由出租方承擔。
第三條 租金支付及發票開具 ***
1.租金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結算時乙方須提供與合同總價相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由乙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租金支付前,乙方須提供支付款項等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須確保其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形式與內容均合法、有效、完整、準確。若開具不合格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甲方有權遲延支付應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票據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在此期間,乙方的各項合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甲方在乙方提供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及有效的清單明細后,在甲方認證通過后 個月內付款。原則上租金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若以承兌匯票付款,被背書人欄必須寫明“乙方全稱”。
合作期間,對于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但確需付款的業務,公司可先按扣除稅款及票面金額10%風險保證金后的金額支付。若乙方出現一次開具不合規發票現象,下次扣款時,無論對應發票是否通過認證,均按扣除票面金額10%風險保證金后的金額支付。
3. 發票的開具: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開票要求后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并須在開具增值稅扣稅憑證之日起10日內送達至甲方。甲方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乙方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合格的,應在接到甲方更換要求后7日內重新開具合格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并送達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不合格發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發票的;開具發票種類錯誤;開具發票稅率與合同約定不符;發票上的信息錯誤;因乙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造成發票認證失敗等。
合作期間,若出現乙方違反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情況,相關款項可直接從雙方結算中扣除,乙方據實開具發票。
4.發票開具信息:
乙方發票開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則甲方可以拒收。
---名稱:(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全稱);
—納稅人識別號:(本公司《稅務登記證》的編號);
—注冊地址:(本公司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電話:(與您公司保持聯系的有效電話);
—開戶銀行:(本公司銀行開戶許可證上的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本公司開戶許可證上的銀行賬號)。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在租賃物進場前 5日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乙方詳細的進場時間地點和其它具體細節。
2.督促出租方加強安全管理、辦理操作人員安全教育和任務交底,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委派合格的操作人員,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乙方負責對操作人員的安全管理教育,工資、食宿和社會保險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2.按照甲方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賃物的進場、保養等工作。出租方應與其操作手訂立雇傭合同書,形成雇傭合同關系,并為其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等保險,發放工資。必要時承租方可以代出租方發放工資。
3.乙方駐甲方現場的工作人員需遵守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對于嚴重失職和違章操作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更換工作人員,乙方應立即更換人員。
4.乙方在甲方現場的企業形象宣傳、設備外表標識,必須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
5.保證機械正常運轉,保證甲方的施工生產。
6.向甲方提供有關的租賃資質證明文件和負責辦理機械檢測和安全使用手續,提供機械相關資料以及特種作業操作人員的操作證。
7.乙方應為租賃物做財產保險和第三者意外保險。非甲方故意造成的租賃物毀壞損失乙方承擔責任。
8.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做好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時的所有保障措施,以確保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出租方工作人員簽收的貨幣資金、材料費及其它費用出租方予以認可。
9.租賃物進入施工場地途中及乙方操作手在工作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直接損失以及甲方先期墊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0.乙方在進、退場途中及施工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11.因機械故障事故,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進行賠償。
12.出租方工作(操作)人員簽收的應由乙方承擔的貨幣資金、材料費及其它費用,出租方予以認可。
13.乙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交甲方辦理發票交接手續,無甲方經辦人員簽認,視為乙方未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發生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14.因乙方遲延送達、開具錯誤等原因導致其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通過稅務部門認證,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權拒絕接收。
15.如果甲方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和抵扣聯,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16.如果獲得開具的匯總專用發票,則乙方應提供其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六條 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保養
1.租賃物按月租方式租賃,租賃期由 承租方 負責日常燃油,由 出租方 負責日常附屬油料、修理費用和保養費用,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2.租賃物按工程(作)量方式及小時方式租賃時,租賃期由 出租方 負責日常燃油、輔助材料、日常附屬油料、修理費和保養費等一切費用,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
3.租賃物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出租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應編制在租賃物租賃期間的維修保養計劃,保證有足夠的配件庫存,按計劃進行維修保養,及時修復或更換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擔相應的費用,以便保證能夠正常運轉,滿足甲方的需要。
5.以月租方式租賃設備時,乙方因機械故障停機,應在 2 小時內恢復使用,如果超過 4 小時但不足一個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費/30天);如果一個月中因故障停機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扣半月租金;如果停機超過10個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期提供本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5 %的違約金并賠償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逾期超過 5天未交貨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乙方提供的租賃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規格、型號等要求,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5%的違約金并賠償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選擇繼續使用該租賃物或解除合同;
3.乙方不按期派人協助甲方對租賃物進行驗收、調試、安裝,致使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除繼續履行外,應向甲方償付 萬元 的違約金并賠償造成的損失。
4. 乙方開具虛假、作廢等無效發票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開具、提供發票的,乙方應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 % 的違約金,以上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乙方重新開具的發票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甲方拒絕接收;乙方無法開具發票的,乙方除按本項前述約定承擔責任外,乙方應退還甲方已付款項,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雙方任何一方的名稱、住所、稅務登記、賬戶等重要信息變更,應提前1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如一方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甲方給租賃物所供應的燃油按乙方供應計劃價從計價款中扣除。
3.建設方撥款不到位,承租方資金周轉困難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時,出租方同意延期支付,欠付的租金不計利息不計違約金。
4.考核結算以設備派工單為準,租賃物工作時間以計時器為準,出租方操作人員每月 日上交派工單給承租方設備管理員。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產生于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太原仲裁委員會(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進行修改補充,雙方未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本合同;
(2)《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2) 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導致合同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 非棄權條款
一方延遲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權利和/或救濟不應被視為是對該權利和/或救濟的棄權,對此權利或救濟的任何單一或部分行使,也不應阻礙對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一方對本合同中任何條款的棄權,不應構成對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棄權,該棄權也不應構成對該條款關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況的棄權,無論這種事件或情況發生在過去、現在或將來。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公正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努力使損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六條 通知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應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電子郵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發送至以下地址。采用信函方式的應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如使用掛號信件或特快專遞的,郵件到達日期即為通知日期,如使用傳真、電子郵件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訊發出日期即為通知日期。
如送達甲方,則送至: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如送達乙方,則送至: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第十七條 不得轉讓條款
未經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其他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或附生效條件合同,如自甲方提交乙方須購買貨品的技術資料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貨物之日起生效)。
2、未盡事宜由本合同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或修訂需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為有效。書面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簽約地點:(建議填寫我方簽約主體所在地)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
或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設備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