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其他
1.乙方對甲方指定分包單位的配合及管理
1.1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范圍見本協議附件四。
1.2對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應負責管理配合。分包工程配合費按以下費率收取:
1.2.1普通水電工程按中標價的2%收取;
1.2.2售樓部土建工程按中標價的1%收取;
1.2.3外墻保溫隔熱、外墻涂料工程按中標價的1.5%收取。
1.3按甲方及指定分包單位的要求提供指定分包工程開工條件。
1.4指定分包方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臨時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
1.5乙方對工程進度、安全及文明協助管理。
1.6乙方應對分包商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匯總分析,對施工中有矛盾的地方進行協調并提出解決辦法。
1.7乙方在各分項工程施工前須與指定分包方聯系,并在隱蔽工程施工前一天請各分包方以書面形式確認,否則,由此而導致的額外施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分包方不配合,由分包方負責并承擔乙方的損失。
1.8提供標高、定位點線等。
2.乙方分包管理
2.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同承包內容或任何分項工程對外進行轉包。
2.2乙方分包要求
2.2.1分包須經甲方及監理書面批準,并向甲方及監理單位提供分包單位資質證書、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方案。
2.2.2乙方應在分包施工現場派駐監督管理人員,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和進度負責。乙方分包單位的違約行為,均視為乙方違約。
2.2.3乙方應在開工前30天內提交乙方分包工程內容并經甲方認可。乙方分包工程的進、退場時間,經甲方、監理確認后執行。
4.銷售配合
3.1甲方將根據銷售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社會開放。乙方在開放日前應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并作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3.2為配合銷售而需要提前施工的項目,應按甲方的書面要求及時安排施工完畢,要求如下:
3.2.1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完成各種施工設施、設備的遷移。
3.2.2樣板間所在樓棟中的單元門至樣板間的入戶門之間的樓梯間地面材料的鋪貼、墻面抹灰、油漆及樓梯欄桿的安裝。
3.2.3樣板間內的墻面的抹灰、油漆、地面的找平、廚房、洗手間的防水處理、防護門的安裝。
3.2.4樣板間外施工通道的上層防護措施應按規范做好。
3.2.5樣板間外施工用安全網,在樣板間開放前應換用新購置的安全網。
3.2.6以上工程內容若在乙方承包范圍(清單報價書)外,費用由甲方支付。
3.2.7如乙方未按甲方以上要求及指定期限完成銷售配合工作,甲方可另請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有權從應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若因甲方要求增加部分工程,以現場簽證的形式支付相關費用。
十二.協議解除
1.除本協議約定的解除條件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本協議。
2.當乙方擅自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按約定提出解除合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可依本合同有關的約定處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并在十日內向甲方完成移交工作。甲方應為乙方的撤出提供必要條件,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將自有的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乙方未完善移交手續擅自撤場的,應該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已完工程價款在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完全撤出施工現場并辦理完決算手續后支付。
6.甲方不支付乙方因撤出施工現場所發生的費用。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和解除訂貨合同,并承擔相應損失。
7.乙方退場條款: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為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完工并交付購房人使用,保證雙方糾紛的順利解決,乙方均應在合同解除達成協議或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清退出場,否則,乙方按每日10萬元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無論以何種理由起訴甲方,甲方為保證工程的順利完工和交付購房人,以及為維護社會穩定,均可要求乙方立即退場,退場辦法按上述規定辦理
8.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時,乙方投入施工的工程費用,只按工程直接費進行結算。
9.因乙方違約造成合同解除(如:乙方公司內部民工鬧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因乙方原因延誤工程關鍵工期、乙方不能按約定實現合同承諾等),應賠償甲方一切經濟損失,并按上述退場條款的約定退場。
10.因甲方無力支付工程款,并未提出有效的經認可的辦法,乙方有權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停止繼續施工。其停止施工期間的費用和其后的一切損失,甲方有責任給予賠償
11.在竣工時,須提交竣工資料4套。
十三.合同生效與終止、爭議的處理
1.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5日內乙方向甲方足額支付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2.除正常質量保修外,甲乙雙方履行完畢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本合同即告終止。
3.本補充協議一式陸份(其中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貳份。
4.本補充協議系《觀景上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實質性補充,若二者不一致處,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5.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成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簽訂合同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簽訂合同代表: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