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
1、范圍
本工藝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筑物、構筑物的基坑(槽)和管溝等人工挖土。
2、施工準備
2.1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作業條件:
2.2.1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2.2.5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2.2.6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操作工藝
3.1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3.2坡度的確定:
3.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3.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3.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堅硬的粘土--2.0m.
3.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
項次 | 土的類別 | 邊坡坡度(高﹕寬) | ||
坡頂無荷載 | 坡質有靜載 | 坡頂有動載 | ||
1 | 中密的砂土 | 1﹕1.00 | 1﹕1.25 | 1﹕1.50 |
2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3 | 硬塑的輕亞粘土 | 1﹕0.67 | 1﹕0.75 | 1﹕1.00 |
4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 1﹕0.50 | 1﹕0.67 | 1﹕0.75 |
5 | 硬塑的亞粘土、粘土 | 1﹕0.33 | 1﹕0.50 | 1﹕0.67 |
6 | 老黃土 | 1﹕0.10 | 1﹕0.25 | 1﹕0.33 |
7 | 軟土(經井點降水后) | 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