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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標題】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頒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發文字號】建市[2012]46號
· 【頒布時間】2012-3-27
· 【失效時間】
· 【法規來源】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204/t20120420_209598.html
· 【全文】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于印發《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2]4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工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現印發給你們,供參照執行。在推廣使用過程中,有何問題請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聯系。
本合同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同時廢止。
附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載: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2-0202)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 ,注冊號: 。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