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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問答
一、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書審定是否有時間期限?
答:這個問題是施工單位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對發包人審定結算書的時間是否有約定,如果有約定當然應該遵從約定。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條款33.2條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因此,采用示范文版的對此有明確的約定。除此之外,財政部、建設部的第369號文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但是,財政部、建設部的第369號文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不屬于法律、法規,不能直接作為法律依據引用,除非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結算適用該文件。
二、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從而造成承包人損失。承包人提交損失報告后,發包人未按合同通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回復,是否可以以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最終索賠依據?
答:對于此項索賠,應該先看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約定,關于索賠規定在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6條。36.2款規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
(2)發出索賠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因此,如果承發包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是按照99版示范文本或《山西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來簽訂的,如果承包人索賠事件發生后28內,承包人向發包人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并且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而發包人沒有作出任何答復,那么就可以以承包人提交的索賠報告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最終索賠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