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法
【新法標題】太原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1日
【主要內容】為了規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紙質、電子文件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
最新頒布行業有關法規
【新法標題】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頒布日期】2012年2月17日
【主要內容】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明確了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的規定以及其它相關規定。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容積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未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或劃撥,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確定的容積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進行調整: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地塊開發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或劃撥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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