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現場金屬架(照明燈架、塔吊、施工電梯等垂直提升裝置、高大腳手架)和各種大型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152.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項目經理部、施工班組三個層次的安全教育。
153. 外用電梯底籠周圍2.5m范圍內必須設置牢固的防護欄桿,進出口處的上部應根據電梯高度搭設足夠尺寸和強度的防護棚;外用電梯與各層站過橋和運輸通道,進出口處尚應設置常閉型的防護門。
154. 外用電梯的安全裝置包括制動器、限速器、門聯鎖裝置、上、下限位裝置、斷繩保護裝置、緩沖裝置等。
155. 高處作業是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156. 高處作業危險部位應懸掛安全警示標牌。夜間施工時,應保證足夠的照明并在危險部位設紅燈示警。
157. 移動式操作平臺臺面不得超過10㎡,高度不得超過5m,臺面腳手板要鋪滿釘牢,臺面四周設置防護欄桿。平臺移動時,作業人員必須下到地面,不允許帶人移動平臺。
158. 交叉作業人員不允許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要做到上部與下部作業人員的位置錯開,使下部作業人員的位置處在上部落物的可能墜落半徑范圍以外,當不得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安全隔離層進行防護。
159. 基坑工程監測包括支護機構監測和周圍環境監測。
160.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集水明排、真空井點降水、噴射井點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和回灌等。
161. 木工機具安全控制要點:不得使用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平刨時嚴禁拆除安全防護手裝置進行刨削,嚴禁戴手套進行操作。 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和面對鋸片離心力方向操作,手不得跨越鋸片。
162. 鋼筋冷拉場地應設置警戒區,設置防護欄桿和安全警示標志。
163. 料斗升起時,嚴禁在其下方工作或穿行。高壓線下兩側10m以內不得安裝打樁機。
164.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165. 固定總價合同一般適用于施工條件明確、工程量能夠較準確地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合同總價較低且風險不大的工程項目。
166. 合同價款的調整分布分項工程量清單:設計變更、施工洽商部分據實調整。
167. 按照索賠的目的可以將工程索賠分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費用索賠的費用內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費、設備費、材料費、保函手續費、貸款利息費、保險費、利潤及管理費等。
168. 專業分包合同中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分包人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分包人。
169. 分包人應在工期延誤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
170.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復印件。分包人應全面了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171. 勞務報酬的約定有如下三種方式:固定勞務報酬(含管理費);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計時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時計算;約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計件單價(含管理費),按確認的工程量計算等三種約定。
17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73. 手提式滅火器應使用掛鉤懸掛,或擺放在托架上、滅火器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于1.5m,底部離地面高度宜大于0.15m。
174. 做好成品保護是保證工程實體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175. 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建筑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需采用相應的容器倒運,嚴禁凌空拋擲。